根据《反间谍法》规定,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职权:
(1)依法行使侦查、拘留、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(2)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。
(3)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、器材等设备、设施。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,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;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,可以予以查封、扣押。
(4)可以提请海关,边防等检察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、器材免检。
(5)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,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、场所、物资,可以依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
(6)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,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,对存在隐患的部门,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。
(7)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,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。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、询问有关情况。
(8)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进入有关场所、单位;经过批准,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、场所、单位,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、资料、物品。
(9)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,经出示相应证件,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遇交通阻碍时,优先通行。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、通信工具、场地和建筑物,
(10)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