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者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者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2)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,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、收集有关证据时,拒绝提供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3)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,未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4)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5)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6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的,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